服务项目

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

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)第五条“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,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”、“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,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”;

服务项目:

1)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类代号;

2)必要时(仅适用产品不在现有分类目录中),申请分类界定;

3)确定检验典型性型号、协助企业快速取得注册检验报告或符合注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;

4)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;

5)临床评价;

6)主导编制产品注册所需的申报资料;

7)整理、审核申报资料,并指导企业递交;

8)技术审评整改;

9)跟踪、修订(必要时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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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项:

1、第二类医疗器械向申请人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监局递交注册资料,第三类医疗器械向国家局药监局递交注册资料(注:法规变动时,以最新法规为准);

2、质量管理体系贯穿整个取证阶段,部分省市可能存在第二类产品首次注册免予注册核查的政策,具体视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监部门法规决定;

3、注册周期视产品种类、检验周期、是否具备临床豁免条件以及注册核查是否顺利通过等条件限制,根据经验,周期4~12个月不等(不含临床试验,部分产品甚至更长)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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